五、普設辦法
推動社區大學初期,成立「社區大學聯合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聯籌會),鼓吹社區大學辦學理念,尋求社會廣泛支持,促成地方政府接辦,並為日後取得中央政府承認而鋪路。同時「聯籌會」立即試辦數所社區大學,用來累積經驗,以作為全國普設之基礎。
「聯籌會」的主要工作,在於催生,而非統辦。換言之,「聯籌會」要將具有
公共性
批判性
生活性
附加職業性
的社區大學,引入台灣社會,使它蔚為風潮,並逐步植根於台灣社會,衝激台灣的社會與文化。「聯籌會」的定位便在於結合各方力量,為這種具有現代公共自覺力的社區大學,創造其籌設,乃至於在各地全面推廣的條件。「聯籌會」的立場,是開放並鼓勵各縣市各階層有能力的人士出面向縣市政府申請籌設這種社區大學。在未來數年內,籌設的社區大學模式有三類:
1、 由「聯籌會」本身試辦的社區大學,稱之為「種子社大」,其辦學方向盡量依原始構想,但在實踐中不斷修正。
2、 有意創辦者與「聯籌會」接洽,交換理念,經「聯籌會」同意而向地方政府推薦後,進行籌備社區大學,成立後與「種子社大」經常合作。
3、 有意創辦者逕洽地方政府,籌設社區大學。各自發展其特色,但可參考「聯籌會」的原始構想及「種子社大」辦學經驗。
同時「聯籌會」提供全國各縣市社區評議會之「參考名單」,各縣市政府成立該「縣市社區大學評議會」,可自上述「參考名單」擇適當人選聘任。以利社區大學原始理念在各縣市推廣。「縣市社區大學委員會」監督縣市轄內各社區大學之辦學,其職權列於第四節第5款。
另一方面,各社區大學創辦者可以自上述「參考名單」中,擇適當入選,延聘為該社區大學籌備委員或諮詢顧問。
「聯籌會」於每年舉辦一次或兩次之各校聯合教學研討會,並蒐集且充實各社區大學之教材及教學資料,同時協助其出版。